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成立于1986年,属国家一级协(学)会,在民政部注册,主管单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业务指导部门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
协会是由与残疾人康复有关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的重要力量。协会现有27个专业委员会,名下有3种国家级康复期刊,协会设有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机构,业务涵盖残疾人康复各领域,具有团体标准发布资质。
协会主要业务有:开展残疾预防和康复学术活动及技术研究;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残疾人康复服务任务;为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制定康复服务标准规范;编写康复教材、学术刊物和专业读物;开展学术交流,推广康复新理论、新技术,普及康复知识。
协会成立以来,在中国残联的领导下,在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在促进我国残疾预防和康复学术进步、提升康复专业水平、规范康复服务以及完成特定康复任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11月16日,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召开了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新一届理事会将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广大会员,发挥专家作用,凝心聚力、开拓创新,促进我国残疾预防和康复专业技术进步,提升康复服务质量,完成时代和历史赋予的重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of Disabled Persons,缩写为 CARD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残疾人康复有关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团结广大康复工作者,弘扬人道主义,坚持学术研究与康复实践紧密结合的方向,坚持协会工作与残疾人康复工作互动的运作机制,坚持全面康复的理念,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康复道路,推动康复技术进步,促进康复事业发展,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对象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开展康复学术活动、残疾预防和康复技术研究;进行各类康复专业人才的培训;为残疾人服务;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
(二)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标准;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有关康复论著、专业培训教材和科普读物;
(四)推广残疾人康复新理论和新技术,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五)广泛宣传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社会意义,普及康复知识和技术。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相关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从事医疗、康复、教育、工程、管理、社会工作等与残疾人康复有关学科工作 3 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愿意参加康复协会活动,支持康复协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康复、教育、科研机构或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个人会员: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专业领域,职务/职称,工作简历等;
2.团体会员: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康复协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出席有关国际学术会议;优先在康复协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优先取得康复协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学术资料;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 听取和反映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
(三)在本会相关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理事长:凌锋
常务副理事长:曹跃进
副理事长:励建安黄悦勤胡向阳许家成李晓捷郑晓瑛傅延龄
顾问组组长:赵家良
秘书长(兼):曹跃进
副秘书长:侯平孙光
常务理事(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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